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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63號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債 務 人 謝銚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67,88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037%計算之利息,及自11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查債務人於111年7月1日簽立借據壹紙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到期日至118年7月1日止。約定利率按債權人牌告利率季定儲利率指數加計8.310%計算,嗣後隨債權人之牌告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後第1個繳款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據此債權人得向債權人請求年息10.037%計算之利息,另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惟依消費性無擔保借款借據第15條第二項第一款、第15條第二項第二款,已於合理期間通知債務人,而視為債務全部到期,詎債務人自114年12月1日起即未依約按時繳付本息。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及違約金。

三、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每次」違約之部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