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71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債 務 人 林瑛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6,7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5年7月18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29,460元。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債務人於87年12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0000CD),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1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2年8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68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17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9,460元 自102年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000% 2 48,865元 自102年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