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73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代 理 人 楊予銣債 務 人 林如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3,181元,及其中16,762元,自民國115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