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026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代 理 人 曾郁軒債 務 人 陳樹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70,184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3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按年息9.99%計算之利息,並自115年7月01日起至116年3月31日止,按年息11.988%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116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
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債務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
,債權人於114年10月31日撥付信用貸款50萬元整予債務人,貸款期間7年,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8.28%計算之利息(民國115年05月31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計息利率為9.99%)。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0%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線上)第十二條)。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5年5月31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依信用借款約定書(線上)之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470,184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