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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028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028號債 權 人 有限責任金門縣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盧志權債 務 人 黃暖治

趙建義

一、㈠債務人黃暖治、趙建義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16,438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8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㈡債權人對債務人李自生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自生發給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李自生已於110年9月30日遷出國外,有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前開規定,債權人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六、債務人黃暖治、趙建義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