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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094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094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債 務 人 李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7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電子授權認證(IP資訊27.52.32.75)。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15%計算之利息。查債務人至114年6月17日止,帳款尚餘24,777元,及其中本金22,077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瑞美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1094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7,045元 自114年6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002 5,032元 自114年6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