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35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債 務 人 呂彥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30,0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呂彥成於民國114年2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114年2月7日起至121年2月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5年1月30日止累計230,039元正未給付,其中223,323元為本金;5,923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135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23,323元 自115年1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