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37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王立安債 務 人 林暐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9,1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137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3,049元 自114年10月27日起 清償日止 年息2.295% 2 66,128元 自114年9月27日起 清償日止 年息2.295%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049元 自114年11月27日起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約定利率20%計算。 2 66,128元 自114年10月27日起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約定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