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57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龍徽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著有規定。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林龍徽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4年7月18日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是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甚明,且該情形無從命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即難認為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