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76號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代 理 人 卓芳洲債 務 人 李鑫春(原名李福來)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370,633元,及自民國92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95%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暨已結算未受償之違約金15,483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