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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2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債 務 人 翁根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55,049元,及其中149,701元自民國11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114年5月27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人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149,701元,但於114年9月25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155,049元。釋明文件:

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