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25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債 務 人 凃繪芊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4,4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225號利息:編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1 3,057元 自11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62%計算。 2 55,456元 自11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62%計算。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