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36號債 權 人 李威德債 務 人 黃詩韻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㈡觀債權人提出之釋明文件,兩造既然係約定425,000元分期償
還,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每月10號給付5,000元,且兩造就分期清償無約定加速條款(即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則便無從僅由債權人單方片面主張,即可變更為視同全部到期,又縱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拒不清償,然因支付命令程序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6條關於將來給付之訴的規定,故債權人僅得就分期清償而已到期之部分聲請支付命令,職此,債權人於115年1月7日提起本件聲請(本院收狀日),截至目前本件已到期之部分應為114年7月至同年12月共計6期之分期款項30,000元(計算式:5,000元×6期=30,000元),是本院爰准予核發此部分之支付命令如第一項所示,並駁回債權人其餘未到期部分之聲請。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