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4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債 務 人 許承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99,5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10月15日向
債權人借款20,000元(後於112年2月20日變更借款為400,000元,詳證據清單第34頁至第35頁),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4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1年1月10日向債權
人借款3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8,21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㈢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4年3月25日向債權
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1,37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每次」違約之部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44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400,000元 自114年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45% 2 108,218元 自114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3 91,379元 自114年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3%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00,000元 114年1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108,218元 自114年1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3 91,379元 自114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