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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3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債 務 人 陳韋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35,070元,及其中127,859元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113年7月10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查債務人至114年12月28日止,帳款尚餘135,070元,及其中本金127,859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釋明文件: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消費明細、申辦信用卡專用申請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