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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439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39號債 權 人 林黎娜債 務 人 吳榮昌律師即吳秀珠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吳秀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其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吳秀珠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吳秀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2紙(下稱系爭支票),詎系爭支票經提示而遭退票,又債務人已於民國115年2月3日死亡,爰聲請對吳榮昌律師即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支票號碼 1 1,000,000元 民國115年4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AG0000000 2 1,000,000元 民國115年4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AG0000000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