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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571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571號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債 務 人 潘硯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6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民國) 到期日 年息 1 2,416元 自114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2 2,906元 自114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3 3,214元 自114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4 444元 自114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5 462元 自114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6 4,883元 自114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7 7,776元 自114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8 612元 自114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9 5,324元 自114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10 4,654元 自114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