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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51號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債 務 人 陳樂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5,4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民國115年1月4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79,328元(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15%。利息計算:4,920元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1,200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約定條款乙紙、帳務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5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79,328元 自115年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