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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53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債 務 人 黃晶珊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746,079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8日起至114年12月14日止,按年息3.14%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5%計算之利息,並自114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㈡5,000,000元,及自114年9月22日起至114年12月14日止,按年息3.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6%計算之利息,並自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