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66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債 務 人 黃延真 住金門縣○○鎮○○○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36,9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103年09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580,000元,約定自103年09月01日起至127年11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3.3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5年01月13日止累計474,993元未給付,其中474,385元為本金;60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黃延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15年01月13日止累計161,937元未給付,其中158,000元為消費款;3,93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66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474,385元 自115年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34%計算之利息 2 158,000元 自115年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