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67號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債 務 人 葉居福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1,468元,其中24,655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共計欠費81,468元,及其中24,655元部份,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