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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686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686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債 務 人 陳毅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0,969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63%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3年6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息11.6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0,96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