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695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債 務 人 王福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67,191元,及自民國95年8月30日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㈡23,605元,及自96年3月2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19.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