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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699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699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蔡宜庭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英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英傑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已於99年11月5日遷出國外,有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