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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630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630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代 理 人 謝榮俊債 務 人 吳芝儀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176,076元,及自民國96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37,012元,及自95年9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