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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4號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債 務 人 温定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129元,及其中1,079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共計欠費23129元,及其中1079元部份,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