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53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宗翰債 務 人 張黃月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8,299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83%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聲請人前董事長郭明鑑日前辭任。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
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又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7號民事判決意旨,董事長缺位而尚未補選完成前,得類推適用上開規定由副董事長代理董事長職務。故聲請人現由副董事長蔡宗翰代理董事長職務,並依法對外代表公司。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0年12月30日向債
權人借款1,6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息4.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78,29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