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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779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79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代 理 人 巫依芳債 務 人 廖鴻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

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帳戶動撥

循環型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3年6月4日設立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貸款9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9.97%計算之利息【現為11.68%】。上開借款均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動用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自第10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8條)。㈢相對人對前開借款利息自115年4月22日起即未繳款,經聲請

人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9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釋明文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約暨約定書、利率查詢單、帳戶動用型循環信貸動用/還款明細查詢、透支額度繳款明細查詢、戶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779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90,000元 自115年4月22日起 至115年5月20日止 年息11.68% 001 90,000元 自115年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4.01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之11.68%計算之利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