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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725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25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債 務 人 邱林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27,0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邱林德於民國113年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530,000元,約定自113年1月22日起至120年1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5年6月25日止累計427,085元正未給付,其中411,977元為本金;14,715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725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11,977元 自115年6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3.72%計算之利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