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6號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債 務 人 張卉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8,4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86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84,751元 自114年7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2 23,684元 自114年7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