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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804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04號債 權 人 劉品希債 務 人 吳信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11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應予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有關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代購(代墊)天麗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養品款項38,640元乙節,因本院審閱支付命令聲請狀所提之訂購單、郵政快捷、對話截圖等,乃僅得見債權人有將保養品寄給債務人,並無從得知兩造間係有代購(代墊)款之情事,故本院函請債權人予以補正釋明文件,而債權人嗣陳報之資料僅有兩造間之對話譯文,惟本院觀該譯文內容「債權人:阿州,你有要保養品嗎?如果要的話,我先一套先給你啦。因為是買一年份的,到時候你要還我一套喔。...」,既係約定返還一套保養品,即可見兩造間並無代購(代墊)款之情事,故債權人逕請求債務人給付代購(代墊)款乃無理由。又債權人也無釋明例如債務人就返還上開一套保養品有何不能之情事,而得請求賠償其價額,抑或例如兩造間另有得選擇以金錢給付替代保養品返還之相關約定等,職是,債權人便逕對債務人為38,640元之金錢請求,即屬無據,本院爰予駁回此部分之聲請。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