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19號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債 務 人 洪挺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2,9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洪挺哲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23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15條規定,自民國115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115年6月18日止,尚結欠58,141元消費款、2,419元循環利息、2,354元費用(含違約金),總計62,914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819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8,141元 自115年6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