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96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債 務 人 林柏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67,141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