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97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債 務 人 呂雅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9,217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1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於112年7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379,217元,及自114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1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釋明文件:
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每次」違約之部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