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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980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980號債 權 人 A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世福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非財產上損害是否已達情節重大而得為請求之程度,乃屬抽象,而非明確,且性質屬精神慰撫金,非如財產上損害,得具體以金錢為計算。又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決定之,無法逕以聲請人主觀上認定而核發支付命令決定金額。

二、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精神慰撫金,惟揆諸上開說明,精神慰撫金之核給標準,乃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從而數額在法院為實質審認前尚無從確定,並非屬於一定之金額,故不得依支付命令程序請求,爰予駁回債權人之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