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99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債 務 人 鄭正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511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0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9,51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