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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司家催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家催字第5號聲 請 人 林重達律師(即王美娜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王美娜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被繼承人王美娜(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即籍設:金門縣○○鎮○○路0巷0弄0號,民國114年6月18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王美娜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1年1個月內,向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王美娜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王美娜(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即籍設:金門縣○○鎮○○路0巷0弄0號,民國114年6月18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115年度司繼字第77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聲請准予對其債權人、受遺贈人指定期限為報明債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公示催告。

二、經核,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5年度司繼字第77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王美娜之遺產管理人,並確定在案(確定日:115年9月29日),業據本院確認無誤,是聲請人請求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