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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司家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聲字第2號

115年度司家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陳河彬相 對 人 王翌妃

王翌竣

潘欣宜

潘欣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王翌妃、王翌竣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7,035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潘欣宜、潘欣梅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27,873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裁判費及民事訴訟第77條之23所規定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等,均為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第91條第1項、第3項亦分別明定。

三、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1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下稱金門高分院)113年度家上字第1號、本院113年度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金門高分院114年度家上字第4號、本院115年度家繼訴更二字第1號民事判決確定,請求依聲請人實際繳納之裁判費核算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等語。

四、經查㈠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分別經本院114年度司

家聲字第2號(相對人:王翌妃、王翌竣)、115年度司家聲字第4號(相對人:潘欣宜、潘欣梅)受理在案,合先敘明。

㈡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先以相對

人王翌妃、王翌竣為被告提起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訴訟,經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金門高分院113年度家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詳參附表一),又聲請人於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1號案審理期間聲請追加相對人潘欣宜、潘欣梅為被告,先經本院於113年2月26日裁定駁回,聲請人提起抗告,經金門高分院113年度家抗字第1號於113年8月30日廢棄原裁定並發回本院,後經本院113年度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金門高分院114年度家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5年度家繼訴更二字第1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詳參附表二),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歷審案卷查核無誤。

㈢上述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各案號民事卷宗,依附表

一、附表二備註欄位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附表一:編號 判決案號/ 原告、被告 主文 費用(新臺幣)/繳款人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 原告:陳河彬 被告:王翌妃、 王翌竣 一、確認被告王翌妃、王翌竣對被繼承人楊麗真(女,民國101年107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遺產之繼承權不存在。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王翌妃、王翌竣)負擔。 ★47,035元/陳河彬(參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1號卷第11頁) 2. 金門高分院113年度家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王翌妃、 王翌竣 被上訴人:陳河彬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王翌妃、王翌竣)負擔。 70,552元/王翌妃、王翌竣(參金門高分院113年度家上字第1號卷第3頁、45頁) 備註 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乃應依附表編號1主文所諭知,相對人王翌妃、王翌竣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7,035元(即★註記處)。附表二:編號 判決案號/ 原告、被告 主文 費用(新臺幣)/繳款人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 原告:陳河彬 被告:潘欣宜、 潘欣梅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即陳河彬)負擔。 ★45,946元/陳河彬(參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卷第95頁、165頁) 2. 金門高分院114年度家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陳河彬 被上訴人: 潘欣宜、潘欣梅 原判決廢棄,發回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81,927元/陳河彬(參金門高分院114年度家上字第4號第5頁、第49頁) 3.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5年度家繼訴更二字第1號民事判決 原告:陳河彬 被告:潘欣宜、潘 欣梅 一、確認被告潘欣宜、潘欣梅對被繼承人楊麗真(女,民國101年10月7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遺產之繼承權不存在。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即潘欣宜、潘欣梅)負擔。 備註 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乃應依附表編號3主文所諭知,相對人潘欣宜、潘欣梅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7,873元(即★註記處,計算式45,946元+81,927元=127,873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