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2號聲 請 人即 異議人 鍾晴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6日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98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及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回復原狀聲請駁回。
支付命令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回復原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3款規定定有明文,且為合法聲請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及聲請回復原狀,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通知聲請人於文到後5日內補繳(參卷第29頁),該函文已於115年1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參卷第31頁),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參卷第33-37頁),依前開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