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3號聲 請 人 黃山料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日常風景有限公司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5年2月19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8月18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曾任日常風景有限公司(下稱系爭公司)主經營者之第三人邱致謙隱匿帳冊、避不見面,致會計師無從進行後續之申報作業,恐無法於原定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公司之清算程序有聲請意旨所述情事而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邱致謙對話紀錄為佐,堪信為真。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日期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