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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司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5號聲 請 人 呂銘揚上列聲請人聲報玥熙傳媒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如有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並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88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清算準用之,此觀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規定自明。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㈠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㈡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亦有明文。又聲報清算完結事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聲請人聲報玥熙傳媒有限公司清算完結,雖檢附該公司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影本、股東同意書等件為證,惟未據提出聲請人業經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等如附件所示之證明文件,亦尚未繳納聲請費用,故其聲報未合於前述法定要件,爰依前開規定,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杜敏慧附件:

㈠補繳聲請費用1,000元。

㈡聲請人應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第87條、第88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80條規定,提出清算人就任後,業經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之證明文件。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