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黃文潭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5年度勞聲字第1號、115年度勞聲字第2號聲明異議事件及114年度勞專調字第2號回復原職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敬展法 官 宋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杜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