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國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道實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福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9月1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此有裁定書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25至327頁)。
三、而上訴人迄今未補正等情,有本院查詢簡答表(本院收費處)、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3
1、333、335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