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許燕傑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已向本院提起聲請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請准停止本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0號對其配偶何玲輝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執行程序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例外於上開情形下方得停止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以聲請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為由,聲請停止執行,核與上開規定未合。是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