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江美枝代 理 人 黃裕凱律師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本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訊問證人蘇國賓,因證人蘇國賓有改口、停頓、不通順,甚至受提示誘導等情,筆錄未翔實呈現,此部分將用於二審中打擊其證言之證據能力或證明力,爰聲請交付前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分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本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陳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在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應併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以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