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115年度家護字第11號聲 請 人即 被害人 陳昱廷 (送達詳卷)相 對 人 蔡哲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被害人為騷擾。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自交往時起,至民國112年8月15日結婚,與婚後迄今,相對人均不與我發生性行為,我長期遭到性冷漠,無正常婚姻關係,精神承受極大痛苦。113年3月26日我生日當天,我向相對人表達希望有性關係,但相對人不願意而發生衝突,衝突已日益激烈。自那日起,相對人不時用言語羞辱我,說我算計他,辱罵我「白吃白喝白住」、「死不要臉天下無敵」,對我實施言語與精神暴力。我於115年3月3日與父親一同打包、搬離兩造共同住所,卻遭相對人辱罵「無恥」、「不要臉」、「下流」,造成巨大精神壓力及恐慌。因有繼續遭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之危險,爰聲請核發保護令等語。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所謂「身體上不法侵害」,舉凡肢體之虐待、傷害、強制、妨害自由等皆是,而傷害動作則包含打、捶、踢、推、拉、扯、咬、扭、捏、揪髮、撞牆、扼喉、使用武器或工具攻擊。又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則指藉由辱罵、貶抑、破壞物品、虐待寵物、甚至要脅自殺等方式,施加精神壓力於被害人,脅迫被害人偏離其生活常軌、做不想做的事或擾亂其作息、社會關係與自尊感受。另因家庭暴力多有長期、持續且於家內實施、相對隱密等特徵,家庭成員之生活緊密,對彼此個性與好惡知之甚深,是在判斷某行為是否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時,除參酌社會一般通念外,更須將被害人之主觀感受是否因加害人行為而產生痛苦、恐懼或不安等情緒,加以考量。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家庭
成員,遭相對人實施上開不法侵害,有再受家庭暴力之危險等情,業據提出警詢筆錄、家庭暴力通報表、LINE對話紀錄、就診紀錄、診斷證明書等為證。
㈡相對人到庭陳稱:兩造確實從交往至今都不曾發生性行為,
有想過要發生,但中間又有問題,導致無法進行。聲請人與其父於115年3月3日至兩造共同住處搬家時,我有告知要等我下班,共同清點物品,確保產權分明後才能搬,結果聲請人卻取走結婚當時我爸媽贈與的金飾。我為了守護祖產(該金飾代表我家族的情感價值),才傳訊說她是「竊賊」,並用「偷走」等字彙,這是我正當權利的行使與情緒反映。我始終展現修復婚姻的熱忱,卻遭聲請人扭曲我的善意。我們從115年3月3日後已分居,我透過平和的文字訊息,尋求理性溝通,並未跟蹤、傷害或恐嚇、威脅聲請人,實無核發保護令的必要等語。首可認定兩造於112年8月15日結婚後迄今,均未發生性關係,時間已逾2年半。以聲請人為女性,向其夫表達希望有夫妻之實之想法,相對人卻長期無法配合乙節觀之,實逾一般人對於婚姻正常關係之理解。是認聲請人所述其長期遭相對人為性冷漠乙情為真。
㈢再檢視聲請人所提兩造LINE對話訊息(本院卷第81至87、93
頁),相對人曾傳訊表示聲請人「白吃白喝白住」、「死不要臉天下無敵」、「整天算計別人」、「放你屁,笑話你以為這是你家」、「你憑什麼,把人利用完想甩鍋走人」、「可憐,跟你媽一樣壞到骨子裡,用離婚跟搬出去來威脅我,自己教國文都不知道禮義廉恥」等語。對照聲請人長期遭相對人為性冷漠,猶收受上開文字訊息,堪認聲請人已遭相對人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且具持續性。
㈣考量兩造長期就婚姻與性生活存有歧見,相對人亦未妥善表
達、溝通並已有言語暴力,而聲請人已難容忍並為分居且有意離婚等情。堪信在雙方達成共識、和諧解決上開問題前,仍有再起衝突之可能。故認本件已有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必要。
四、按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所列各款之通常保護令,此觀該條第1項即知。本件既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繼續發生家庭暴力之危險,自有以通常保護令保護被害人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之通常保護令,且保護令之有效期間以2年為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以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