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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2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次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原定額數,應加徵10分之5,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甚明。經查,本件聲請人A01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惟未據繳納聲請費,應徵聲請費15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敬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文

裁判日期:2026-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