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調字第13號聲 請 人 陳苡寧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冠華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離婚訴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以辰裁判案由:離婚裁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