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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家財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原 告 A01被 告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又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37條所定丙類家事訴訟事件,而家事事件法、非訟事件法俱未規定該事件之管轄權,自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關於管轄之規定,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位於新北市○○區○○街0號4樓一節,此有被告戶籍資料附卷為憑,揆諸前揭法條,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有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家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童靖文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