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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家非調字第 1 號民事其他文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非調字第1號聲 請 人 許燕傑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再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應徵收費用1500元,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裁判日期:2026-01-07